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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推动未成年人司法法立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也是贯彻以同志为核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的重点内容。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开始施行,标志着我未成年人保护与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体系的构建进入了新时代。相较之,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篇幅体例内容以及制度理念层面的变动更为显著在体例方面更加明确了该法的法典化定位;在内容方面完善了六大保护系统,并且将一些舆论关注的问题司法实践试点成熟的制度与机制纳入立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则在建立更加科学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预防体系细化教育矫治措施两个方面向前迈进。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与实施是我未成年人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的重要体现,也是我未成年人事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化水提高的显著标志。

  但同时,我未成年人法律体系搭建与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构建还存在诸多问题。相关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司法实践探索的未成年人与家事审判融合模式民事行政权益公益诉讼被害人保护等制度在经过多年试点摸索后,已经具备了相对完备的工作机制,却没有经过系统归纳并形成专门的高位阶的立法,使得其法律依据层面的根基仍欠缺稳固性。第二,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与成人刑事司法体系仍处在剪不断理还乱的胶着状态。从年未成年人审判专门机构的打散回归至相关业审判庭,特别是大量未成年人审判回归刑事审判庭的现象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刑事司法本位意识仍然占据了一定程度的话语主导权。此外,某些涉未成年人司法专业术语的界定不统一例如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等缺乏相对统一的判断标准及评判主体,与之相对应的处遇机制及其配套措施尚不完善,因此导致了实践适用的混杂性。第三,未成年人司法的未成年人警未成年人审判机构专门化仍面临着呼之多年却难达欲出的现实困境。以未成年人审判机构为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不足所导致的机构设置独立性稀释问题日趋显著,并成为阻碍未成年人审判专业化发展的首道门槛。如前所述,未成年人司法的具体工作机制尚处于缺少专门法律依据的状态,运行在行政管理机制或者普通审判权运行规律主导的司法行政体系失去专门机构的保障将导致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落实变得阻力重重。上述问题同向我们揭示出,一部尊重未成年人司法规律强调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核心理念的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法亟待出台。这是现阶段确保我已经明确被纳入涉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实践积极探索尝试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能够得到深入贯彻与落实的基本制度保障。

  司法是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处理案件的行为。在处置未成年人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时,相关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以确保未成年人的人格塑造和人际关系的恢复为目标,以专门机构专门人员构成的专业化司法建制,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相关未成年人提供保护和教育矫正措施。从世界范围看,以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法为依托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代家开始积极介入未成年人事的开端。不论是大陆法系或是普通法系的代表家,早在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期间已经制定了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法典。例如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法典即少年法法,诞生于美伊利诺伊州建立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之际,也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20世纪20年代,大陆法系的代表家德以及在当时追随效法德法律制度的日本均各自颁布了少年法法少年法,以法典化的形式确保未成年人独有的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司法规则的落实与践行。

  就我现有的未成年人法律规范看,初步的法律体系已经搭建形成。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同构成我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主要部分,并成为该体系的核心;义教育法规范了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教育的权利,保证义教育的实施,进而提高全民素质;刑事诉讼法以未成年人特别程序单编的形式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出了规定;2021年初实施的民法典对家监护责任的规定进行了完善;监狱法社区矫正法则对未成年人司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配套的制度规定。与此同时,还有大量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法条散见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的专门条款之。

  从逻辑关系而言,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未成年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非是所有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司法规则的总和。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之间的关系为例,呈现出如下态势两法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均有所涉及,可以成为未成年人司法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但是两法并不等同于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根据我未成年人司法领域的权威学者及以检察系统为代表的实部门工作者的观点,我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应当包括未成年人司法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福利法三部核心法律。未成年人司法法主要针对的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相关行为的矫治教育乃至惩罚措施,该法以未成年人司法权为核心,是一部具备司法性质特征的专门性法律,以公检法三机关为代表的司法行政机关是该法的主要执行者以及适用主体。未成年人保护法则是以福利法为定位,为未成年人获得基本权利人格尊严,以及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家责任层面的保障,参与主体多为政府部门相关社会组织。

  年,我未成年人司法实践所践行的若干制度和工作机制等,实质上已经触及了我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核心规则,但是从具体制度所折射出的我未成年人司法法的立法定位却有些模糊。一方面,我多年一贯秉持着教育保护等较为宽缓的未成年人司法政策,与年以刑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为突出表现所体现出的严罚态势之间形成了巨大张力。年,未成年人检察民事行政执行公益诉讼的大胆尝试与推广,未成年人审判领域探索推广的未成年人审判与家事审判融合的审判模式,以及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询问机制的建立等都彰显了我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具有一种跨越刑事司法迈向全面综合的保护趋势。为此,我的未成年人司法法究竟应当采取一种怎样的模式,在福利与刑事司法之间如何寻得动态衡,方能适应情呢?

  从世界范围内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规律看,少年法或者未成年人审判机构的发展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起点,也是其发挥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作用的主要司法阵地。因此,在比较法的研究视角下,未成年人审判模式成为讨论未成年人司法模式时的捆绑式话题。19世纪末,美的少年法运动是世界范围内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起点,对未成年人法庭设立与推广的解释是这一时期的主要议题。20世纪以,两大法系基于各自的法律制度框架及其支配下所形成的未成年人司法模式,形成了不同的未成年人审判模式。德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家,其未成年人审判被限定在以专门的少年法法青少年福利法为依托的刑事司法权范围内,未成年人审判机构被置于成人刑事法之内。不难得出结论,德的未成年人司法模式具有显著的刑事司法属性。与之相比,杂糅了两大法系特征的日本及我台湾地区的未成年人审判具有强福利弱刑事的性质。得出这一结论的主要依据在于,在相关家和地区的少年与家事法的受案范围,涉未成年人案件以非刑案件为主,较为严重的犯罪案件则以程序回调的方式逆送回成人刑事法。从程序上看,其遵循的诉前调解社会观护心理访谈等审判延伸职能均属于和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具有同质性的问题实质解决型审判职能。前述延伸职能与普通审判以裁判为本质的相关审判职能相去甚远。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家,美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一方面具有各州的多元性,未成年人审判机构以专门法未成年人与家事法专门审判庭专人审判等多种面貌呈现而出;另一方面,几十年美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主流大致遵循了从福利型向刑事型的转向。正因为此,正当程序在未成年人审判日益受到重视。

  之所以生上述依托于未成年人审判机构模式的多元性而呈现出的各未成年人司法模式的差异,在笔者看,其背后的原理在于各的法律制度框架及其支配下的诉讼作为一种解决问题的制度装置,所能承载功能方面的差异。德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家,具有严格区分法律关系属性并且予以类型化的特征,通过裁判的方式解决纠纷的诉讼机制以适用既有法律规范为前提条件。因此,隶属于刑事司法范畴的未成年人审判难免跌落至以定罪量刑为诉讼目标的窠臼。然而,少年法法青少年福利法两部涉关未成年人利益的专门立法,将刑事司法过度关注对行为的裁判的烙印从未成年人审判之诉抹去,代之以教育帮助及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不科处刑罚等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特有的理念。日本我台湾地区的未成年人与家事法则缘于其横亘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过渡地带,深受两大法系的影响。其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主要形态,一方面秉承了依法裁判的特性,另一方面又借鉴判例法体系下的诉讼在解决纠纷方面的灵活性,从而创设出具有独特诉讼目标诉讼程序以及特殊职能的法。同时,进一步通过诉讼以外的程序以实质性地解决未成年人人格塑造和人际关系恢复的问题,为此,其未成年人司法模式呈现出强福利,弱刑事司法的特点。而英美法系的诉讼则基于其可以创设先例的立法特性,在解决纠纷方面具有法官裁量权充分处遇措施多元等特点,结合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序较之普通案件更为灵活,使得法在处理未成年人各类案件方面的权力具有较大宽度。20世纪60年代以,随着其内对未成年人司法政策的调整,以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家的未成年人司法模式呈现出一种从福利模式转向刑事模式的趋势。

  经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各所处的法律制度体系的结构特征与本的未成年人司法政策,对于该未成年人司法模式的形成具有较大影响。对于现阶段我适宜采取何种未成年人司法的模式,笔者认为如下几方面因素值得深入思考第一,我的法律制度框架是典型的立法优位型,体现在司法裁判方面则是以法律适用为基本前提。若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界定为刑事法属性,并依此将未成年人案件在相关的司法机关均划拨刑事条线,有违年未成年人司法独立化专门化的努力方向,有导致未成年人司法重新成为成人刑事司法附庸的可能。第二,随着年司法机关对多元解纷机制的尝试与探索,我们看到了未成年人司法从司法迈向大司法的曙光。所谓的大司法即通过非诉讼的程序设计以及司法机关与社会支持体系的联动机制,拓宽解决未成年人问题的途径。这一思路为福利与司法相融合的未成年人司法模式提供了可行性。第三,未成年人司法法应当体现保护的全面性与综合性的特征。所谓的全面性综合性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利益的全面综合性。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既着眼于对未成年罪错行为人的教育与保护,对未成年被害人以及民事行政案件涉案未成年人的各项基本权利和发展权也应当兼顾考量。二是保护力量应当具备全面性综合性。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执行者不仅包含司法行政机关,还汇聚了家庭学校社会以及民政部门的合力与协作。

  的十九大提出,2035年我基本建成法治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我迈向法治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治化建设也为我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完善创造了最佳契机。在经历了内政府社会司法一条龙的法治体系建设和相关制度探索的基础上,我们已经具备了迎接一部体现我未成年人司法政策的具有专门独立和具有福利色彩的综合性未成年人司法法的条件和能力。

  参考文献

  1.姚建龙陈子航〈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进步与展望,载青年探索2021年第5期。

  2.姚建龙未成年人罪错四分说的考量与立场兼评新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21年第2期。

  3.孙谦未成年人司法理论与实践前沿问题,载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6期。

  4.孙谦关于建立少年司法制度的思考,载家检察官学学报2017年第4期。

  5.张鸿巍著少年司法通论,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6.姚建龙申长征未成年人司法法的方案及其未,载人民检察2021年第11期。

  文丨褚宁 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副教授

  源人民法治杂志第1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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